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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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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中发生地梁钢筋支架倾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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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
2003年10月8日,由你公司施工的北京地铁五号线崇文门车站工程,在施工中发生地梁钢筋支架倾覆,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9.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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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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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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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施工中发生井架倒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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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河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2004年5月12日,你公司施工的河南安阳信益二期工程,在施工中发生井架倒塌,造成21人死亡、10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68.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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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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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设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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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内容: 华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3月2日,由你公司施工的南昌市地王广场工程,发生一起孔壁坍塌的重大施工伤亡事故,造成4人死亡。
2003年8月28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关于南昌市地王广场综合楼建筑工地“3·2”重大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赣安监管综字[2003]170号)中,认定该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同时认定你公司将该工程桩孔施工土方分项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人员,对该工程桩孔施工安全管理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04年7月13日向你单位发出了《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质罚听告字[2004]第7号),并于8月4日收到你单位申辩的书面材料。本机关对你单位申辩材料所列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事故原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停业整顿6个月的处罚,从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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